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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衡律师做客半岛“问法热线” 在线解答“婚姻家事纠纷”相关问题

2022-06-30
       “前夫的婚内债务,我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吗?”“儿子去世了,留下的房产该怎么分配?”家事琐碎,如何处理纠纷?本期“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倩律师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部门主任王洁茹律师现场接听市民来电,在法律角度提出合理建议。28日上午九时许,两部电话如约响起,两位律师凝神专注,细心记下市民的咨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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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倩律师很快接到了市民李女士的来电。“我目前是单亲妈妈,多年前跟丈夫离婚了。原本就想自己好好工作,抚养孩子,没想到有一天突然被通知要与前夫共同偿还婚内债务200万元,这简直是个天文数字。”李女士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使用过这笔借款。李女士告诉律师,前夫确实在婚内借款了200万,并且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但是公司亏损,并未盈利。“我想知道,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我需要偿还吗?”经王洁茹律师进一步询问得知,李女士是前夫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监事。

       了解清楚事情经过后,徐倩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给出了专业的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您前夫经营公司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们双方离婚时对债权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除了婚姻家事的问题外,市民们也有其他主题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徐倩律师忙着答疑解惑的同时,王洁茹律师接到了市民来电。王先生因逾期交房问题特别焦虑,便拨打热线向律师求助。“开发商逾期交房,之后发现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特别低,每天就赔几块钱,我认为不合理,想咨询一下律师,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吗?能不能多赔付?”

       王洁茹律师给出了专业的解答:“违约金的计算一般以实际损失计算,应该参照同等地段房屋租金的价格来计算。您认为违约金过低,低于您的实际损失的话,首先可以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如果您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请提高违约金的比例的。”

       “婚姻家事纠纷”小则涉及一个家庭,大则涉及一个家族,涉及的具体方面也非常繁多。在此,两位律师也提醒大家,对自己家庭的事情要多加关注,处处用心,不要做“甩手掌柜”。根据上午的接线情况,记者对市民来电咨询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两位律师也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了解答。


问题1:房主闪婚闪离转移房产,我交的房款能要回来吗?

       市民李女士看好一处房产,房子是公房,房主与妻子已经离婚,房产证上是房主的名字。李女士交了大部分房款给房主,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为是公房,因此需要房主与前妻共同签字才能过户,可房主的前妻拒不配合,房子就不能顺利过户,李女士决定不再购买,要求房主将购房款退还。可在要求退房的过程中,房东与前妻通过闪婚,将房产过户到前妻的名下,然后闪离,这样房东名下就没有房产了。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判李女士胜诉,要求房主退还房款。可现在房主没有钱退还给李女士,李女士询问律师她怎样才能要回房款?

       律师说法:房主将房产所有权转移,导致李女士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因此李女士要求退房退款是完全合理的。房主通过闪婚、闪离的方式处理自己名下财产,导致无法退还李女士的购房款,因此建议李女士去整理房主与前妻整个婚姻关系变化的时间,还有房屋过户的时间以及房屋过户的形式,如果有证据证明房主通过低价或无偿的方式,恶意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则有权另案要求法院纠正其恶意处理个人财产的情况,也为后续推进强制执行本案房款提供条件。

问题2:儿子去世,其名下房产如何分配?

       王先生拨打热线反映,自己的儿子在几年前不幸去世了,去世后留下4套房子。儿子去世后,儿媳和孙子一起生活,询问是否能得到儿子的房产?跟老伴能得到其中两套房子吗?流程该如何走?

       律师说法:按照法定继承的话,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和子女,所以王先生和其老伴以及儿媳、孙子四人都有继承权。建议王先生可以去办一个继承权公证,拿着相应的文书去房产中心。具体的房产分配,可以协商进行,按比例王先生跟老伴分两套是可以的,这是从大概率上来讲,具体也要看房屋的价值。

 

问题3:婚后自己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该房屋该如何分割?

       市民谭先生与辛女士结婚后,谭先生的父母看好一套房子,并签订了认购协议,可谭先生父母因为年龄的问题无法贷款, 因此决定房产登记在谭先生名下。该房屋80%的款项都是谭先生父母出资直接支付给了开发商,剩余款项由谭先生贷款,房屋也登记在谭先生一人名下。同时谭先生的父母与谭先生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谭先生父母的出资是给谭先生个人的,属于其个人财产。现在谭先生与辛女士离婚了,辛女士不认可该份赠与协议,认为父母出资是其自愿资助,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应平均分割。谭先生想咨询律师该房产该如何分割?

       律师说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谭先生的讲述,房屋的大部分出资都是谭先生父母出资,且登记在谭先生一人名下,结合谭先生父母与谭先生签订的赠与协议,可以认定谭先生父母对房屋的出资是给与谭先生的个人财产,辛女士要求平均分割应该不会得到支持。至于婚后房屋还贷部分,则需要根据还贷的实际情况,按照还贷部分的比例给予辛女士房屋以及对应升值部分的价值补偿。

问题4:婚前买房离婚后,乙方能否取得房屋价格上涨收益的一半?

       王先生和胡女士系再婚,婚前均有住房。王先生于婚前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王先生主张该套房产归其所有,胡女士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价格上涨收益中的二分之一,法院能否支持?

       律师说法: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且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是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有一部分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既然胡女士已经同意房屋归王先生所有,争议是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补偿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就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判决对胡女士进行适当补偿。

问题5:离婚时约定中止妊娠又把孩子生下来,男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

       孙先生来电咨询,因为感情破裂,妻子起诉离婚,虽然离婚时妻子怀孕,但是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妻子中止妊娠,自己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孙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

       律师说法:生育权是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的协议是无效的。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在此情况下,孙先生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问题6:婚前的股票离婚时增值了,另一方是否可以分割?

       刘先生来电咨询,自己跟妻子感情不和走上了离婚的道路,但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股票增值了,妻子知道后,想要将该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先生咨询,妻子可否请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

       律师说法:不区分情况将股票增值视为一方的财产,不利于另一方的权益保护,将股票收益理解为投资收益较为妥当。如果股票账户另一方未进行操作和管理,则为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和管理,其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购买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所得扣除成本的差额,应当属于间接投资,这种情况下,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问法感悟
徐倩律师


       一上午的接线活动,一个“夫妻共债”的咨询让我印象深刻。其实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债”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二种,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三种,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之债,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现实生活中不乏很多全职妈妈只顾得照顾家庭和孩子,而对于另一半的外事活动则一概不知,对家庭财产状况也从不掌控,最后却要背负巨额的夫妻债务的案例。在此提醒大家,每个人都是家庭的主人,应对家庭中的事物进行掌控和了解,甚至可以建立夫妻家庭账本,该账本不仅可以作为家庭财产支出的依据,甚至将来有可能会作为证明财产来源以及去向的诉讼证据。

王洁茹律师:


        一上午的接线活动,有市民比较关注遗嘱问题,询问老人立遗嘱时是否必须亲自书写,是否要求逐字逐句手写才有效,遗嘱能否进行打印等。随着技术的进步,在很多场合,打印已经替代了手写,《民法典》对此社会现象也做出了回应,《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上述要件的打印遗嘱,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相关判例
案例一:一方拒不出庭,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案件回顾
       男女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女方发现男方出轨,且男方有殴打女方而被拘留的受案记录。后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由其抚养婚生子,男方经法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离婚自由乃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本案中,被告在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在收到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传票后均未到庭,说明被告对原告的起诉采取消极、置之不理的态度,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以求挽回双方的感情;其次,派出所受案回执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不当行为以及原、被告感情不好的状况。综上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许原告离婚的诉请。

       关于婚生子抚养问题,因婚生子三岁,由其母亲抚养对其成长更有利,故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以适用于离婚纠纷。

案例二:爷爷写遗嘱想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唯一的孙子,愿望会落空吗?

案件回顾
       张某的老伴去世的早,膝下有三个子女,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令人不幸的是在几年前,张某唯一的儿子因一场交通事故意外丧生,这让张某痛不欲生。儿子去世了,张某只好把希望寄托在自己的孙子身上,由于孙子在国外留学,张某就一直资助孙子在国外的生活和学费。2020年国内新冠疫情爆发后,张某一直感到自己身体不好可能不久于人世,所以特意留了一份遗嘱,要把他名下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孙子。没多久,张某因病离世,孙子知道爷爷把唯一的房产留个自己,所以想从国外回来继承,但是因为疫情却迟迟不能回国。一年后,孙子就被几个姑姑告到法院,要求分割张某留下的这套房产。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留下的遗嘱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该遗嘱实际应为遗赠。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于孙子未在上述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因此视为放弃。该套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继承人有张某的两个女儿,此外,由于张某的儿子先于张某去世,由张某的孙子代位继承。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